外资企业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问题引发劳动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公司要求其签署试用期合同,但张某某因担心不被录用拒绝签约。此后公司未重新签订正式合同,却以业务需求为由将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2024年9月试用期届满后,张某某提交转正申请遭拒,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补偿金;公司辩称员工主动拒绝签约导致用工关系存续,且试用期延长属双方协商一致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用工期间劳动合同及转正协商记录,公司仅提交员工拒绝签约的单方记录。张某某出示转正申请邮件、考勤记录及工作成果证明,主张已满足转正条件。公司未能证明已履行合同签订义务,仲裁委采纳张某某证据进行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约3.5万元经济补偿金,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2条及第46条,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违法延长试用期应赔偿劳动者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用工程序,员工需主动主张权利。转正申请可作为履职证据,但须确保证据链完整。本案凸显未签合同风险,建议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协议,避免用工期限认定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