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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要赔偿被支持

案件标题: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要赔偿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普通员工因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混同问题主张权益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以派遣形式让其签署协议,但实际未设立派遣公司。工作期间张某某接受公司直接管理,薪资由公司发放,且连续工作11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5年2月张某某离职后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签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存在派遣关系应由派遣单位担责。双方对劳动关系主体认定存在根本分歧,公司未能提供实际派遣单位信息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派遣协议原件及派遣公司资质证明,公司仅出示了一份盖章协议。经调查发现派遣公司注册地址虚假,实际无经营记录。员工提交的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工作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直接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驳回员工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派遣形式规避劳动合同签订义务,实际用工关系由实际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用人单位不得通过虚假派遣规避责任,员工应留存考勤、工资等关键证据。对于派遣混同情形,需结合实际管理与报酬发放情况认定劳动关系主体,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权益受损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