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拒续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续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续签劳动合同引发纠纷,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前,公司未提前通知续签事宜。张某某继续在岗工作至2024年10月,公司仅通过邮件发放工资。张某某主张应续签劳动合同并主张赔偿金,公司则称已达成口头协议无需续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续签义务且未履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公司抗辩称双方已协商一致转为劳务关系,且未签合同系员工个人原因导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2024年3月至10月的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及工作邮件,证明劳动关系持续;公司仅提供一份未签章的续签意向书。仲裁庭认定公司未履行法定续签义务,且无有效证据证明已协商变更合同形式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及经济补偿金5000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避免口头协议规避义务;劳动者需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用工证据。本案中公司未证明已协商变更用工形式,亦未履行续签义务,导致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