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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凭考勤表获补偿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凭考勤表获补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关系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公司以'试用期暂不签合同'为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张某某正常出勤,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工资,并多次通过企业邮箱下达工作指令。至2024年11月离职时,公司仍拒绝签订合同,张某某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补偿,公司辩称存在口头入职协议且张某某未提出签约要求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解释考勤表用途,员工提交连续6个月考勤记录及工资流水佐证工作事实。公司虽否认考勤表真实性,但无法说明银行流水与邮件记录中的工作安排矛盾,最终认可劳动关系存在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扣除已支付的试用期工资部分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关于劳动关系建立及未签合同赔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事实劳动关系需通过考勤、薪酬等客观证据证明,员工应及时主张权利。企业应规范用工程序,避免因未签合同产生额外赔偿风险。维权时注意证据链完整性,合理计算补偿金额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