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赔案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赔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国企劳动争议案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国企任技术岗,约定试用期6个月。实际工作18个月后,公司单方终止合同。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书面合同,要求赔偿。公司称已口头同意延期且存在工作协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延长违反法律规定且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延期系工作需要且存在其他形式协议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公司提供延期证据,其仅提交考勤记录。员工出示工作邮件及同事证言证明协商过程,公司未举证反驳。庭审中双方对试用期延长的合理性产生分歧
仲裁结果:支持员工双倍工资及违法解除赔偿金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2条、第48条
分析启示:国企需严格遵守试用期规定,未签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员工维权时应注意保留沟通记录,对延长试用期的协商过程进行证据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