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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涉及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混同主体认定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实际由关联公司某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安排工作。入职时仅签署派遣协议,未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工资由某科技有限公司发放,社保由该公司缴纳。工作满10个月后,张某某发现派遣混同现象,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辩称仅与派遣公司存在用工关系,张某某诉求应向派遣单位主张。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张某某补充证明实际用工关系的证据,其提交了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及工作证。公司提交了派遣协议及考勤记录,但未能证明与派遣公司存在独立经营关系。仲裁员实地调查发现两家公司办公场所混用、统一管理,最终认定存在派遣混同情形。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派遣公司就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向张某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法》第92条: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启示:1.派遣混同情形下用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责任

2.员工应留存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关键证据

3.企业需规范派遣流程,避免主体认定风险

4.仲裁委提示审查关联企业是否存在混同用工事实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