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因派遣混同未签合同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张某某因派遣混同未签合同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遭遇派遣混同问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实际工作中,张某某始终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薪资由该公司直接发放,且未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任何协议。2024年6月离职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主张未签合同赔偿,主张公司存在派遣混同情形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未签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公司辩称系派遣用工,张某某与劳务派遣公司有直接合同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及工作证等证据,证明实际用工情况。公司未能提供有效派遣协议及用工主体证明,仲裁委通过调查认定两家公司存在高度关联性,用工管理实际由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导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需支付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及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主体混同,实际劳动关系应由用工单位承担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需注意用工主体清晰化,避免派遣混同风险。劳动者应留存工资发放、考勤等证据,遇到主体不清情况可主张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未签合同需承担法定赔偿责任,但需注意仲裁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