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补偿金获支持
案件标题: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补偿金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用工主体及补偿金争议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人才服务机构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在该公司下属项目组工作。入职三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由某科技有限公司按月转账支付。后因项目终止,某科技以派遣协议为由拒绝支付补偿金,张某某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实际用工主体,要求支付未签合同补偿金约3.5万元;公司辩称已通过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仅对派遣协议内容负责。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某科技提供派遣协议原件,但仅提交复印件且未说明派遣公司资质。张某某出示工资流水、工作群聊天记录及考勤表,证明实际接受某科技管理并由其支付报酬。公司承认与派遣公司存在合作但无法说明人员区分方式。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存在派遣混同情形,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裁决支付张某某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约2.8万元。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92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关于用工单位连带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需规范派遣流程并保留完整证据。员工可通过工资支付、管理直接性等证据确认实际用工主体,避免因派遣混同丧失维权权利。注意仲裁时效,及时主张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