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上市公司未签合同员工确认劳动关系胜诉
案件标题:某上市公司未签合同员工确认劳动关系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案,当事人身份为普通员工,企业为上市公司,核心争议为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关系性质认定。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以项目合作名义发放工资,但实际安排张某某参与日常考勤管理,提供公司工牌及工作服。2024年10月张某某离职后主张劳动关系,要求补缴社保及支付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公司辩称双方为劳务关系,主张未签合同系因张某某主动拒绝签订,并提供部分转账记录作为工资支付凭证。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用工管理证据,其仅提供银行流水证明工资发放。员工出示了考勤打卡记录截图、工作群聊天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日常管理隶属公司。公司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持员工确认劳动关系请求,但对双倍工资部分因员工未能提供完整工资标准证据,按基础工资计算部分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七条及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未签订情况下需支付双倍工资;同时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管理,避免以劳务合同规避劳动法义务;员工需注意留存考勤、工资支付等关键证据,但对工资标准等细节应主动举证以降低维权风险。本案提示:仅凭工资转账记录难以否定事实劳动关系,需结合管理证据综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