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民企未签合同员工获双倍工资补偿
案件标题:某民企未签合同员工获双倍工资补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双倍工资补偿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岗位,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6月,张某某在工作中发现公司未签合同,当即要求补签,但公司以业务繁忙为由拖延。直到2024年12月,公司才补签合同,但已超过法定时效。张某某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公司则称其与张某某为试用期用工关系,试用期无需签订劳动合同,且张某某自愿放弃签订合同的权利。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辩称已口头约定试用期,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仲裁委经审理认定,公司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且试用期亦应签订合同。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签订制度,避免因未签合同引发纠纷。劳动者发现未签合同时应及时通过书面形式提出,保存好考勤、工资等证据。本案中,公司以试用期为由拒绝签合同,但法律并未免除该义务,员工胜诉关键在于证据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