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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用转账记录追讨未签合同补偿金

案件标题:员工用转账记录追讨未签合同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签合同补偿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每月支付约3.5万元工资,张某某在未签合同的情况下持续工作至2024年9月离职。离职后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补偿金,公司则认为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且员工未主动要求签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公司辩称已通过转账记录建立事实用工关系,且员工未提出签订合同要求,认为无需额外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但未提交。张某某提交了6个月工资转账记录及考勤系统截图作为证据。公司对转账记录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工资已全额支付,且员工存在怠于签约过错。仲裁员结合转账记录、工作时间及劳动保障部门调查,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需支付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约2.8万元,但因张某某未提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未支持经济补偿金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但经济补偿金需符合解除合同法定条件。

分析启示:事实劳动关系认定需结合工资支付凭证、工作内容等证据。员工应主动要求签订合同,避免维权时证据不足。用人单位需及时完善用工手续,防止因未签合同承担额外责任。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