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超期延长员工索要赔偿被支持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期延长员工索要赔偿被支持
基本信息:试用期员工与科技公司因试用期延长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3个月。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未经协商擅自延长2个月试用期。期间张某某持续工作并正常领取工资,但公司以'岗位调整'为由拒绝签订转正协议。2024年8月张某某被辞退,遂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合同,要求支付约3.5万元赔偿;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已口头协商一致,并称张某某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质证时,张某某提交了入职通知、工资流水及工作记录证明劳动关系;公司仅提供考勤表但无法说明延长试用期的合法性。仲裁委认定公司单方延长试用期且未签订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万元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金6000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及第八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签订、试用期期限、双倍工资和赔偿金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试用期法定上限,延长试用期需书面协议。员工应留存考勤、工资等证据,及时主张权利。未签合同情况下,主张双倍工资时效为1年,建议在仲裁时效内尽快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