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合同期满未续签 赔偿请求被仲裁支持
案件标题:实习生合同期满未续签 赔偿请求被仲裁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及续签问题产生纠纷,案由涉及劳动权益保障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实习生,双方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并按月支付约3.5万元工资。2024年8月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与张某某续签合同但继续安排其工作,直至2024年11月突然终止用工关系。张某某主张公司应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则以实习生身份为由拒绝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应依法签订合同并支付赔偿;公司主张其与张某某为实习关系,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且已支付劳动报酬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工作记录、考勤表及银行流水作为证据,证明实际劳动关系成立。公司辩称已按实习协议管理,并出示实习生协议文本。仲裁委重点审查了报酬支付凭证与社保缴纳记录,认定公司存在用工管理行为且劳动报酬符合工资标准,要求公司就续签问题作出说明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约2.8万元,并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需补签书面合同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第一条
分析启示:实习生需明确劳动关系性质,公司应区分用工类型但需保障基本权益。未签合同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保留工作证明及薪酬记录作为维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