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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案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案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混同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实际由某劳务派遣公司安排工作。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仅通过派遣公司发放工资。2024年9月张某某离职后,以未签合同及派遣混同为由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公司称其与派遣公司存在合作,张某某应与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公司则辩称其仅为用工单位,劳动关系应建立在派遣公司与员工之间,且未签合同系派遣公司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派遣协议及考勤记录,但仅提交了与派遣公司的合作协议。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工作证及同事证言,证明其实际接受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公司未能证明员工知晓派遣关系,仲裁委采纳了员工提供的证据链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2.8万元,对派遣混同问题建议企业规范用工流程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劳务派遣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混同于本单位职工管理

分析启示:企业需明确区分派遣关系与直接用工关系,员工应主动要求签订合同并保留证据。本案因公司未能证明派遣关系成立,导致部分承担用工责任,但对混同问题仅给予改进建议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