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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

案件标题:国企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涉及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混同责任分担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入职,实际被安排在关联企业从事技术工作。期间企业未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仅通过口头约定工资待遇。2024年6月张某某在工作中受伤,治疗费用约3.5万元。2024年11月,张某某以未签合同及派遣混同为由申请仲裁,主张双倍工资及工伤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工伤赔偿;公司方辩称其仅是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关系在关联企业,且已签订派遣协议,不应承担直接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出示了考勤记录、银行流水及医疗单据,证明工作事实及工资支付情况。公司提交了派遣协议,但未能完整说明关联企业用工安排。仲裁员实地调查发现,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关联企业存在业务混同,未明确区分用工责任。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派遣混同,应与关联企业共同承担用工责任,支持张某某双倍工资请求,但工伤赔偿需进一步核查责任主体。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92条及第82条,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混同情形下的责任划分作出认定。

分析启示:建议员工入职时确认实际用工主体,保留工作证据;企业应避免派遣混同,明确合同关系。本案凸显用工主体不清导致的维权困境,需强化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