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补偿金
案件标题: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签合同派遣混同补偿金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3年6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实际工作地点在关联公司园区,由该关联公司安排考勤与绩效考核。入职三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明确派遣关系。2024年3月因岗位调整被辞退,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派遣混同行为,要求支付未签合同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与某科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承担未签合同的补偿责任;公司辩称其与关联企业存在业务外包关系,张某某实际为派遣单位员工,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供用工证据,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工作群聊天记录及考勤系统截图,证明日常工作由某科技直接管理;公司则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但无法说明协议签署时间与实际用工时间的对应关系。仲裁委实地核查发现两公司办公场所混用且未建立独立用工体系。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与派遣单位存在混同用工,未依法与张某某签订劳动合同,裁决由某科技承担连带责任,支付未签合同补偿金约2.8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本案中派遣混同导致用工主体不清,某科技作为实际管理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区分派遣关系与直接用工关系,避免混同用工风险。劳动者需保留考勤、工资发放等直接证据,若发现企业存在混同派遣行为,可主张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因证据链完整,劳动者诉求获得部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