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试用期延长补偿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4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3个月。但公司以业务需求为由将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张某某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但公司仅按试用期标准支付工资。2024年9月张某某离职,向劳动仲裁委主张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补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合同,要求支付约3.5万元补偿金。公司称试用期延长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提供员工签字的协议文本,认为员工未及时维权导致诉求不成立。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试用协议、工资流水及考勤记录,证明实际工作时间与协议不符。公司质证认为协议中关于试用期的条款有效,但承认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仲裁委依职权调取公司人事档案,发现协议中试用期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违法延长试用期补偿金约2.8万元,未支持双倍工资请求,认定员工对合同签订负有次要责任。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2条及第46条,用人单位不得违法约定试用期时限,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但员工未及时主张权利可能影响赔偿金额。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定试用期上限,避免口头协议规避责任。员工需注意仲裁时效,及时保存用工证据。对超期试用期部分,用人单位需承担补偿义务,但员工未履行合同签订义务可能影响赔偿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