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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赔偿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赔偿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数据专员,约定试用期6个月。但公司以业务需要为由将试用期延长至9个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到2024年12月离职时,公司才补签合同。张某某认为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超期违法且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偿;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已征得同意,且离职前已补签合同,不存在违法情形。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期间,张某某提交了入职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微信聊天截图,显示公司人事多次确认试用期延长。公司仅提供补签的劳动合同,无法说明延长试用期的合法性。仲裁委要求双方对延长试用期的合理性进行举证,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单方面延长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支持员工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但因员工未提供加班费明细,驳回该部分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2条、第47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试用期法定上限,延长需双方协商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需及时主张权利,保留考勤、沟通记录等证据。员工主张加班费需提供具体明细,否则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