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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延长及未签劳动合同引发补偿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程序员,双方约定试用期6个月。入职后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仅提供试用协议。2024年9月,公司以工作表现优秀为由单方面延长试用期至12个月。张某某在试用期满后因未签合同及超期试用问题离职,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公司辩称试用期延长系双方协商一致,且张某某未提出合同签订要求,拒绝支付补偿。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试用协议、工资流水及考勤记录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未能证明延长试用期已与员工协商一致。仲裁委认定试用期延长缺乏有效证据,且未签书面合同事实清楚。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并确认试用期延长违法需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

分析启示:企业需规范试用期管理,员工应注意合同签订时效。未签劳动合同可主张双倍工资,但需保留入职证据。试用期延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且有书面协议,否则视为违法。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