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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索赔案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索赔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问题产生纠纷,案件涉及普通员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权益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以'试用期考核未达标'为由拒绝签订书面合同。入职后第三个月,公司单方面将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期间未支付任何补偿。张某某持续工作至2024年9月,期间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多次要求签订合同,均遭口头拒绝。离职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合同违法,且试用期延长属于恶意规避用工责任;公司辩称试用期延长属于内部考核制度调整,且员工未提出异议视为默认。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考勤系统记录、工资银行流水及微信聊天截屏,证明实际工作时长和沟通记录。公司仅提供员工入职登记表,但未记载试用期延长的书面通知。仲裁委委托第三方对聊天记录真实性进行核验,确认公司存在刻意拖延签订合同的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持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对试用期延长问题,鉴于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延长合理性,酌情支持部分赔偿金。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延长需双方协商一致。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定试用期上限,延长需书面协商。员工应及时主张权利,保存工作证据。未签合同情况下,工资支付记录和沟通凭证是维权关键,但需注意仲裁时效问题。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