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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被支持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索赔被支持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围绕事实关系及管辖问题展开。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公司以试用期为由拒绝签订书面合同。工作期间张某某正常出勤并领取约3.5万元工资,但公司始终未提供劳动合同。2024年8月张某某离职后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主张公司违法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公司辩称试用期无需签订合同且已通过口头约定明确权利义务,认为员工主张缺乏依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工作证及同事证言,证明劳动关系成立。公司虽出示了部分考勤数据,但未能提供劳动合同或书面协议。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需核实试用期合法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双倍工资差额约2.8万元,认定试用期约定违反法律规定,但考虑员工未主动要求签订合同存在次要过失。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仲裁应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程序,试用期同样需签订合同。员工需及时保存考勤、工资等证据,对未签合同情况及时主张权利,注意仲裁时效及管辖地选择。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