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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试用期超时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未签合同试用期超时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问题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进入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公司以'试用期需考察'为由未签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但实际工作至2024年某月仍未签订正式合同。期间张某某月均工资约3.5万元,公司以工作表现不佳为由将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但未办理任何手续。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违法约定赔偿金。公司辩称试用期延长是双方协商一致,且员工在延长期间仍在工作,不存在违约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出示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变更记录,公司仅提供入职登记表。员工提交了考勤记录、聊天记录截图及银行流水作为证据。公司对聊天记录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员结合员工工作表现与公司未办理手续情况,认定存在违法情形。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但对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不得超过二个月。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第47条: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试用期法定上限,延长需书面确认。员工入职一个月内应及时主张权利,超过时效将丧失部分赔偿请求权。日常工作中应注意留存考勤、薪资发放等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影响维权效果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