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拒签合同员工索赔双倍工资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签合同员工索赔双倍工资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双倍工资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公司以试用期为由拒绝签订书面合同。工作期间,张某某通过钉钉系统接收工作安排,每月工资由财务以转账形式发放。2024年7月,公司突然要求补签合同,但张某某因对公司管理不满拒绝签署。同年11月,张某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双倍工资诉求,主张自入职次月起计算。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公司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已通过电子方式确认劳动关系,且员工拒绝签署合同导致无法证明劳动关系成立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截图、工资转账凭证及工作群聊天记录。公司仅提供入职登记表主张存在口头约定,但无法出示劳动合同。庭审中,公司主张电子合同需员工签字确认,而张某某称未收到相关文件,双方对证据真实性产生争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建立劳动合同,支持张某某主张的双倍工资差额,但以员工未主动要求签订为由减轻部分责任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履行合同签订义务,员工需主动维护权利。未签合同索赔需注意时效,电子证据需确保完整性。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保留考勤、工资支付等关键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