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派遣混同员工追讨社保获赔
案件标题:小微企业派遣混同员工追讨社保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及社保补缴问题产生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公司以项目外包形式将员工派至关联企业工作。入职三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缴纳社保。2024年10月张某某离职后发现公司存在派遣混同情形,即实际用工单位与注册主体不一致,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社保补缴。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合同且存在派遣混同,应补缴约3.5万元社保费用;公司辩称其仅为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关系在关联企业,且张某某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离职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用工证明及派遣协议,但仅提交了一份格式化派遣合同。张某某出示了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工作证,证明实际劳动关系。公司未能说明关联企业与用工关系,仲裁委采纳员工证据,认定派遣混同情形成立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为张某某补缴2024年4月至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共计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五十八条及《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应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保,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存在混同责任时应共同承担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用工关系,避免派遣混同导致连带责任;员工需留存考勤、工资等关键证据。本案因公司无法证明用工关系归属,最终败诉。若证据链不完整,可能影响胜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