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未签劳动合同员工获双倍工资补偿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签劳动合同员工获双倍工资补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双倍工资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张某某正常提供劳动并领取工资,但公司仅支付单倍工资。2024年11月张某某以未签合同为由离职,随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入职满1个月未签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公司称已口头约定合同条款但未实际签订,且张某某未提出异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或签收记录,公司仅提交一份格式合同称已让员工签字。员工出示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实际工作情况。公司未能说明未签合同原因,也未举证证明员工知晓合同条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张某某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自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启示:员工应主动要求签订合同并留存证据,企业需规范用工程序。未签合同情况下,劳动者可通过考勤记录、工资单等间接证据维护权益,但要注意仲裁时效(一般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