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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追讨工资案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追讨工资案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与外资企业因未签劳动合同引发工资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张某某正常出勤并领取工资,但离职时发现公司拖欠约3.5万元报酬。离职后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及拖欠工资赔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并要求补发拖欠的3.5万元工资。公司辩称张某某为兼职人员,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工资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完毕。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工作证等证据。公司对考勤记录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无法提供反证。仲裁委通过工资转账记录及工作场景证据,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法支持员工部分诉求。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支付张某某拖欠工资约3.5万元,但对双倍工资差额请求不予支持,认为员工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明确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但主张需在仲裁时效内。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程序,及时签订合同。员工维权需注意时效,保留考勤、工资支付等关键证据。仅凭未签合同主张双倍工资时,需证明实际用工关系,否则可能面临部分败诉风险。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