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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双倍赔偿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双倍赔偿

基本信息:试用期员工与科技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约定试用期6个月。入职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在试用期满前单方延长试用期3个月。张某某在延长期间多次提交转正申请,但公司以未签合同为由拒绝。2024年某月,张某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试用期延长违法且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公司称员工主动申请延长试用期且未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庭重点审查转正申请材料及考勤记录。公司提交的内部通知显示试用期延长需书面确认,但未发现张某某签字证据。员工提供的邮件记录显示公司多次要求签署合同但被拒绝,且延长期间仍按转正标准发放部分补贴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裁决支付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约3.5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关于未签书面合同的赔偿规定,同时参照第19条关于试用期最长时限的条款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试用期法定上限,延长需书面协商。员工应及时主张权利,保留沟通记录及工资发放证据。未签合同情况下,转正申请可作为主张劳动关系的辅助证据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