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获双倍工资赔偿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获双倍工资赔偿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引发争议,诉求双倍工资差额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岗位,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让其签署从属证明文件。工作期间,张某某正常上下班打卡,每月工资约3.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024年6月,张某某以未签合同为由提出离职,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双倍工资差额。公司声称双方为劳务关系,且张某某签署的从属证明已替代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主张。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公司辩称双方为劳务关系,从属证明可证明用工关系,无需书面合同。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两年内的打卡记录、工资流水及从属证明文件,公司仅反驳称从属证明有效。仲裁委对打卡记录和邮件往来进行重点审查,认定从属证明不足以证明劳动合同关系,且公司未履行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定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公司需补签合同并承担仲裁费用。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启示:从属证明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员工应主动留存考勤、工资支付等关键证据。企业需规范用工流程,避免因未签合同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