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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成功索赔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成功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员工,因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违规延长试用期引发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约定试用期6个月。但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在试用期满前以考核未达标为由将试用期延长至8个月。2024年11月张某某离职后,以未签合同及违法延长试用期为由申请仲裁,提交了工作期间的考核记录作为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金;公司称延长试用期系基于绩效考核,且员工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出示了连续8个月的绩效考核记录及考勤数据,公司承认考核文件真实性但抗辩称考核结果未告知员工。仲裁委重点审查了试用期延长的合法性及合同签订时效问题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对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规范用工程序,试用期延长期限需符合法定条件。劳动者应注意留存考核记录等证据,但对延长试用期的合理性需结合企业规章制度综合认定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