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赔补偿金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赔补偿金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因未签劳动合同及试用期超期问题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客服岗位,双方口头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入职后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在试用期结束后继续用工长达9个月。张某某在2024年12月离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及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合同且违法延长试用期,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补偿金;公司辩称试用期延长系因业务需求经协商一致,且张某某工作表现合格未转正属正常人事决策。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入职登记表、工资流水及考勤记录,证明工作期间及薪酬情况。公司反驳称试用期延长已告知员工并达成合意,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仲裁委要求公司补充劳动合同或协商记录,公司拒绝提供,导致举证责任转移。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向张某某支付违法延长试用期的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但因未能证明未签合同期间存在实际用工关系,双倍工资请求未获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明确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且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更需完善用工制度,试用期延长必须有书面协议。员工应注意留存入职证据,但单方口头约定无法主张双倍工资。仲裁中举证责任对用人单位不利,需及时完善合同手续避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