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因派遣混同未签合同索赔成功
案件标题:张某某因派遣混同未签合同索赔成功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混同问题发生劳动争议,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通过某人力资源公司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安排至其子公司项目组工作。入职后未与某科技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由子公司代发。2024年7月离职时发现其与某科技存在用工混同现象,子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且人力资源公司无法提供有效派遣协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存在用工混同且未签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辩称已通过派遣协议建立劳动关系,且张某某实际与派遣公司存在合同关系,混同行为属于子公司管理问题。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社保缴纳证明等证据,证明其实际由某科技安排工作。公司提供了一份盖有某科技公章的派遣协议,但无法出示与张某某的签字确认文件。仲裁委要求公司进一步说明混同用工的具体情形及责任划分,公司未能完整举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与子公司存在派遣混同,未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张某某与某科技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合同期间工资差额约3.5万元及部分经济补偿。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关于劳务派遣有关问题的答复》(劳社部发〔2006〕12号)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派遣名义规避劳动法义务。
分析启示:用工混同情形下,员工应主动留存考勤、工资支付等证据;企业需明确区分用工主体,避免通过派遣方式规避责任;仲裁时效期间自劳动关系终止起算,需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