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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国企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产生纠纷,案由涉及劳动合同签订及试用期管理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岗位。公司以岗位特殊为由未签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2024年某月,公司单方面将试用期延长至12个月,张某某仍在职。期间公司未补签合同,张某某以未签合同及违法延长试用期为由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且违法延长试用期应赔偿;公司辩称双方口头协商延长试用期,属合法约定,且已支付约3.5万元工资,无需额外赔偿。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作邮件及工资流水,证明实际工作时间及未签合同事实。公司出示员工签字的延期协议,但张某某质疑协议真实性。经质证,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就延长试用期达成书面协议,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未签合同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张某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并确认违法延长试用期需支付赔偿金,但因张某某未主张赔偿金,仅支持双倍工资部分。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应给予赔偿。

分析启示:劳动者应主动要求签订合同,企业需严格遵守试用期法律规定。证据保存至关重要,口头协议难以举证时可能影响诉求。未签合同情况下,主张双倍工资更易获得支持,而试用期延长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