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案
案件标题:国企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案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因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劳动合同引发劳动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经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进入其下属业务部门工作。实际工作中由第三方派遣公司进行管理,但公司未与张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8月因派遣公司问题被辞退,张某某主张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赔偿,公司则称系派遣用工关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其与张某某签订的是派遣协议,实际用工单位为派遣公司,否认劳动关系成立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转账流水及工作证等证据。公司仅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但未完整展示用工链条。仲裁委调查发现三方存在业务重合、人员混用等问题,要求公司说明用工主体关系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派遣公司存在混同用工情形,张某某与该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因部分证据缺失未全额支持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第10条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合同的,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分析启示:本案揭示国企与派遣公司混同用工的法律风险,建议员工保留工牌、考勤等直接证据;企业应严格区分用工主体,避免业务与人事混同。仲裁委在主体认定上的裁量对类似案件具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