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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未签合同员工获双倍工资补偿

案件标题:某科技未签合同员工获双倍工资补偿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产生纠纷,核心争议为双倍工资补偿及工作地管辖问题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文职工作,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6月公司补签合同时,仅注明签订日期为2024年5月,未体现实际入职时间。张某某工作至2024年10月离职,期间公司按月支付工资约3.5万元,但未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离职后张某某向工作地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双倍工资补偿及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用人单位未签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及离职补偿;公司辩称补签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且员工未及时主张权利,时效已过。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微信工作群记录、考勤打卡数据及工资发放截图,证明劳动关系成立。公司仅出示补签的空白合同,未提供入职登记表等材料。庭审中公司承认未及时签订合同,但主张已补签且员工未提出异议。仲裁委认为补签合同日期造假,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请求应予支持。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2024年3月至2024年5月期间双倍工资差额约2.8万元,并按工作地管辖原则支持张某某的经济补偿金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规定,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签订义务,员工入职后应及时主张权利。未签合同期间的证据保全至关重要,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主张经济补偿金需符合法定条件。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