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赔双倍工资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赔双倍工资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延长及未签劳动合同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在试用期满后单方面将合同期限延长至6个月。2024年9月张某某以未签合同为由离职,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辩称试用期延长系双方协商一致,且员工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用工管理记录,但仅提供部分考勤表。员工出示了工资流水及工作群聊天记录,证明实际工作情况。公司未能说明未签合同的具体原因,仲裁委认为其主张缺乏证据支撑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驳回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关于试用期最长期限及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须严格遵守试用期法定上限,员工应主动要求签订合同。未签合同情况下,用工事实可作为维权依据,但需注意举证时效。企业需完善用工管理流程,避免口头约定导致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