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案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派遣混同未签合同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通过某人力资源公司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实际工作地点在浦东新区。入职三个月内未签署任何劳动合同,工资由某人力资源公司按月转账支付。2024年6月,张某某以未签合同为由申请仲裁,主张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但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已通过派遣协议建立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支付未签合同期间双倍工资;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已与派遣公司签订协议,张某某应向派遣单位主张权利,且公司已提供派遣协议作为证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未果,重点审查了工资转账记录、考勤系统数据及工作服领取凭证。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派遣协议因未加盖公章且关键条款缺失被认定为无效。张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公司HR多次提及'直接与总部签订合同',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庭审中双方就用工关系性质展开激烈辩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存在派遣混同情形,某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裁决支付张某某2024年4月至6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及经济补偿金1.2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混同的,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启示:该案凸显派遣混同情形下员工维权难点,建议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关系,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对于员工,应保留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基础证据,同时警惕虚假派遣协议。执行阶段面临多主体连带责任划分,需通过司法程序明确责任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