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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超期未签合同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期未签合同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约定试用期6个月。入职后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仅通过电子通知确认岗位职责。张某某在试用期满前3个月因工作表现被要求继续试用,但公司未明确延长期限也未补签合同。2024年9月离职时,张某某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赔偿,引发争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签劳动合同且违法延长试用期,要求支付约3.5万元赔偿。公司称试用期延长系基于员工工作表现,并提交了内部审批记录,但未能提供书面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劳动合同,但仅提供员工签收的入职通知单。员工出示了2024年3月至9月的考勤记录及工资流水,证明工作期间未签合同。公司辩称已通过电子方式签订,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仲裁庭采信员工证据,认定公司存在未签合同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2.8万元,并赔偿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违约金约5000元,合计约3.3万元。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明确用人单位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超期未签需支付双倍工资,违法延长试用期需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合同签订时限,试用期延长需书面约定。员工注意保留入职证据,维权时可主张双倍工资及赔偿。上市公司更应强化用工合规管理,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纠纷。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