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拒签续合同员工获赔3.5万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拒签续合同员工获赔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三年,因合同到期续签问题引发劳动争议,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补偿金。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拒绝续签。但张某某继续工作至2024年8月,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也未支付补偿。张某某离职后向劳动仲裁委主张经济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依法续签劳动合同应支付补偿金;公司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未签合同系员工自愿,且已支付工资视为认可原合同条款。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续签记录及沟通证据,但公司仅出示部分绩效考核文件。张某某提交了在职期间的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未签合同的书面协商记录,证明公司存在续签拒绝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续签劳动合同构成违法,支持张某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但因员工未及时提出双倍工资请求,该部分主张未被采纳。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和第82条,用人单位未依法续签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双倍工资请求需在一年时效内主张。
分析启示: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应主动协商续签。员工需注意保留沟通证据,及时主张权利。若未及时维权,可能丧失部分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