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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延长无依据员工获赔双倍工资

案件标题:试用期延长无依据员工获赔双倍工资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试用期延长及未签劳动合同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双方约定试用期6个月。但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且在试用期届满后继续安排其工作达3个月。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并拖欠工资,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试用期延长无合法依据且未签合同违法;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是基于业务需求,但未提供书面协议或员工同意证据。双方对试用期延长的合法性及合同签订义务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员工入职资料及人事调整记录,但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张某某出示了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及工作邮件,证明实际工作时长与约定不符。公司承认未签合同但主张已通过口头协议约定延长试用期。庭审中争议集中于延长试用期的合法性及证据效力。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持双倍工资主张;但认为试用期延长缺乏明确规章制度依据,仅支持部分经济补偿。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最长上限)、第82条(未签合同双倍工资)、第48条(违法解除/终止的赔偿)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遵守试用期规定并及时签订合同。员工需保留考勤、工资等证据,对超期试用及合同缺失问题及时维权。仲裁机关强调书面协议的必要性,企业单方延长试用期需有合法依据及员工书面确认。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