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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签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5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将原3个月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通过钉钉系统发放工资。2025年1月张某某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赔偿金及试用期加班费,但公司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且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延长试用期是经双方协商一致,且员工未在法定时效内提出异议。

仲裁过程:仲裁阶段,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及工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考勤打卡记录,未能证明试用期延长的合法性。仲裁庭组织证据交换后,认定公司存在未签劳动合同及违法延长试用期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约3.5万元,对试用期加班费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82条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用人单位未签书面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但加班费主张需提供有效证据。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试用期管理,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需注意保留工资发放、工时记录等证据,主张权利时注意时效。本案中因试用期延长证据不足导致部分诉求未获支持。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