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获赔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作为劳务派遣工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因试用期延长及未签劳动合同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员,约定试用期6个月。入职3个月后,公司以'岗位调整'为由将试用期延长至8个月,期间始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1月,张某某离职并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延长试用期及未签合同的赔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认为试用期违法延长且未签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赔偿金;公司辩称已通过电子形式签订合同,且试用期延长属内部考核调整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证据,公司仅出示一份格式合同但无法证明张某某签署。张某某提供银行流水、考勤记录及同事证言,证明实际工作时间与合同约定不符。公司对试用期延长的合理性未能充分举证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实际履行合同签订义务,支持双倍工资主张,但认为试用期延长部分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关于劳动合同签订时限、试用期上限及未签合同赔偿的规定
分析启示:劳务派遣工应主动确认合同签订情况,试用期延长需有合法依据。劳动仲裁中用人单位须完整保存用工证据,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