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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实际工作地点为某地园区。入职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通过电子表格记录考勤与工资发放。公司以劳务派遣为由要求张某某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合同,但始终未提供派遣单位信息。2024年9月,张某某因公司未缴纳社保及拖欠约3.5万元工资提出离职,随后向劳动仲裁委申请未签合同补偿金及工资差额。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派遣混同行为,实际为用工单位且未履行签订劳动合同义务;公司辩称已与派遣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张某某为派遣员工,双方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双方对用工性质及合同签订责任主体产生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派遣协议及社保缴纳记录,但公司仅出示了一份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框架合作协议。张某某提交了工资支付凭证、工作群聊天记录及考勤截图,证明其实际接受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公司承认未明确告知派遣安排,但称张某某应与派遣单位直接主张权利。仲裁员调取了公司与派遣公司业务流水,发现两公司业务高度重合且无清晰区分。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用工主体责任,未依法与张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且派遣关系不成立,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合同补偿金约3.5万元及拖欠工资。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的需支付双倍工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派遣用工范围、派遣期限及工作岗位等事项。

分析启示:本案凸显派遣混同风险,用人单位若未明确区分派遣关系导致实际用工关系混乱,需承担直接责任。员工应留存工资记录、管理证据等关键材料,维权时可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追责实际用工方。企业须规范派遣流程,避免业务混同引发连带责任。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