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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试用期延长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因未签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要求补偿金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公司以岗位特殊为由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但实际工作至2024年9月仍未转正。期间张某某每月工资约3.5万元,始终未见劳动合同签订通知。2024年10月张某某以未签合同及违法延长试用期为由提出离职,并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补偿金。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未签合同要求双倍工资及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公司辩称已通过邮件确认试用期约定且员工未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对试用期时长存在明确共识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入职通知、工作记录及工资流水作为证据。公司提出考勤记录及内部邮件截图,主张双方存在口头协议。仲裁委要求补充劳动合同相关证据,但张某某未能提供。最终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公司存在未签合同过错,但试用期延长需进一步审查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约2.8万元,对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诉求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关于试用期上限规定及第82条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条款,结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文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定试用期限制,未签合同须承担法定责任。员工需注意留存入职证明、工作记录等证据,对延长试用期等变更应及时书面确认,避免因证据链不完整影响维权效果

分类:未签合同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