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追讨工资补偿案
案件标题:试用期超时未签合同员工追讨工资补偿案
基本信息: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与公司因未签劳动合同及试用期延长引发工资调整争议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某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双方约定试用期6个月。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在试用期届满前单方面延长至9个月。期间张某某工资长期低于岗位标准,直至2024年某月离职时仍未签订合同。张某某主张公司违法延长试用期并拖欠工资,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补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未签合同及违法延长试用期需支付双倍工资和补偿;公司辩称试用期延长经双方协商一致,且工资调整系岗位考核结果,不存在违法情形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中,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考勤记录及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工作事实及工资发放情况。公司反驳称延长试用期有书面协议,并出示了内部制度文件。仲裁委要求补充工资调整依据,最终依据证据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但对工资调整部分不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分析启示:小微企业应规范用工程序,避免口头约定试用期。员工需注意保留工作证据,但工资调整需以制度或协议为依据,单方主张可能面临驳回风险。维权时建议优先主张违法成本更高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