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获双倍工资补偿
案件标题:外资企业未签合同员工获双倍工资补偿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引发双倍工资补偿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公司以业务繁忙为由未签订书面合同。入职一个月后,张某某要求签订合同被拒,此后持续工作至2024年12月。期间公司仅通过口头约定工资标准,月薪约3.5万元。2024年12月,张某某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以'已达成口头协议'为由拒绝支付双倍工资补偿,双方因而发生争议。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入职超一个月未签合同,公司应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已通过口头协议确立劳动关系,且张某某未及时提出主张。双方对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2024年3月至12月的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及工作邮件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公司仅提供一张未签字的入职登记表,但无法证明已建立书面合同。庭审中,公司承认未主动签订合同,但主张已与张某某达成口头协议。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认定公司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双倍工资补偿金约3.5万元,计算期间为2024年4月至11月共计8个月。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但超过一年未签合同的,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流程,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员工需注意仲裁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外资企业可能因管理惯性存在合同签订疏漏,但员工仍应主动留存证据,如考勤记录、工资单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