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员工一月未签合同获双倍赔偿
案件标题:某科技员工一月未签合同获双倍赔偿
基本信息:普通员工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双倍工资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入职时公司未提供劳动合同,仅让填写入职登记表。工作满一个月后,张某某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但公司以'正在完善流程'为由推脱。5月离职时,张某某主张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公司拒绝支付。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签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公司称已签订但未留存证据。员工提供工资流水和入职登记表,公司仅提供部分考勤记录,无法证明合同签订事实。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公司以'遗失'为由未提交。员工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公司负责人多次要求其签署合同但未兑现。仲裁委采信员工提供的证据,认定公司存在故意拖延签订合同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支付张某某双倍工资差额共计约3.5万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启示:上市公司更应完善用工管理,避免口头承诺。员工需主动保存入职证据,维权时效为仲裁申请时效期间。未签合同情况下,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间接证据可作为关键依据,但需注意证据链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