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未签合同员工索要补偿金胜诉
案件标题:国企未签合同员工索要补偿金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国企)担任普通员工,因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离职后要求支付补偿金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4月通过招聘进入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专员,入职一个月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工资,且张某某持有公司发放的工牌和考勤记录。2024年12月,张某某因个人原因辞职,随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补偿金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其与张某某为劳务合作关系,且张某某入职时间不足一年,不存在违法情形。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张某某提供了银行流水、工牌照片及同事证言,证明工作关系;公司仅出示了一份空白劳动合同模板,未能证明与张某某存在书面协议。经质证,仲裁委认为张某某提供的证据可形成完整证据链。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约3.5万元,支持其主要诉求。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第二月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员工需及时留存工资发放、考勤等证据。即便未签合同,只要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仍可主张补偿金。维权时应注意仲裁时效,及时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