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案件标题:国企未签合同员工获补偿金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补偿纠纷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行政专员,入职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以电子签名为由要求其签署空白协议,张某某拒绝后被安排至项目组工作。2024年6月,公司突然调整岗位并要求签署正式合同,张某某以未签合同为由要求支付补偿金,双方协商未果后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入职2个月未签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公司辩称已通过电子签名完成合同签署,且张某某拒绝签订导致责任在己。双方对合同签署事实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劳动合同及电子签名记录,公司仅提供员工签收的空白协议。张某某出示工作证、考勤记录及工资支付凭证,证明实际劳动关系。公司承认未留存电子合同但主张员工已默认签署,仲裁庭组织证据比对后认定关键证据缺失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张某某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约3.5万元,要求公司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结果状态: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分析启示:工作证等物证可辅助证明劳动关系,但需结合考勤、工资发放等形成证据链。国企更应注意合同签订的合规性,员工应主动留存入职证明材料。本案因公司无法证明合同签署事实导致败诉,提醒企业规范用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