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上市公司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
案件标题:某科技上市公司派遣混同未签合同员工索赔
基本信息:当事人身份:普通员工;公司类型:上市公司;案由:未签劳动合同及派遣混同纠纷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工作至2024年6月离职。期间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提供派遣协议。张某某实际在某科技子公司办公,工资由母公司代发,社保由关联公司缴纳。公司以存在派遣关系为由拒绝承担用工责任,张某某主张建立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未签合同要求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公司抗辩称通过第三方派遣用工,双方存在派遣协议。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派遣关系及用工主体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员工提交了考勤记录、工资流水、公司工作证等证据,公司则出示了与第三方派遣公司签订的协议及派遣公司资质证明。仲裁委实地走访确认张某某实际在母公司办公,派遣公司未实际参与用工管理,且员工未提供派遣协议原件。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存在派遣混同情形,裁决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约3.5万元,但对派遣混同导致的连带责任未予支持。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关于用工主体连带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关系厘清派遣与直签界限;员工需保留考勤、工资支付等核心证据;仲裁委需结合实际用工情况审查派遣协议真实性。多主体执行需明确责任划分,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用工档案避免混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