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续签未签合同员工追责获赔
案件标题:国企续签未签合同员工追责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签续签合同义务争议案
事实背景:张某某于2024年3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技术岗。2024年5月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其续签书面合同但继续安排其工作。2024年11月张某某以公司未签合同为由离职,主张公司需承担未签合同期间的义务,要求经济补偿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公司未续签合同构成违法,应承担未签书面合同期间的法律责任。公司辩称:劳动合同到期后已通知终止,张某某擅自继续工作导致合同无法续签,且未签合同系员工未主动提出续签申请所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2024年6月至11月期间的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及工作邮件,证明其实际履行劳动义务。公司仅提供了一份单方面拟定的续签意向书,但未提交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据。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存在续签不作为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向张某某支付未签续签合同期间的法定赔偿金约2.8万元,并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结果状态:部分胜诉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从事同类工作连续用工满一年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支付双倍工资。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强化合同续签流程管理,避免因未及时续签引发赔偿风险。劳动者需注意保留工作证据,若发现续签问题应及时主张权利。本案中,公司虽有续签意向但未完成书面程序,员工部分诉求获支持。建议企业规范用工档案,劳动者维权时注意时效及证据完整性。